关于加强会员费交纳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4/2 13:55:54 浏览次数:3622各会员单位:
现根据总会要求,从2015年起,凡不能按协会章程履行交纳会员费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会员权力和义务,为此请各会员单位按期按时履行交纳会员费的义务。
会员费收取标准如下:
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有产品):1500元/年
经营单位:800元/年
感谢各会员单位多年来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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