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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更新时间:2017/4/20 15:47:09 浏览次数:2012

近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与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从6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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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提出,执行“两票制”是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要做出承诺,严格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公立医疗机构验明药品的票、货、账三者一致后,方可入库、使用,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内容要互相印证;各经营企业需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亦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两票制”通过压缩中间环节,可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百姓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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