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入三审 将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
更新时间:2016/4/28 14:45:34 浏览次数:209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近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拟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并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交由医师协会负责,同时医师协会有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据悉,这将是我国首部出台的地方性医疗法规。
此次草案结合深圳实际,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列举,以便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明确规定不同等级医院承担的功能定位。三级医院可以根据相关指导意见,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同时,医疗机构可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人数。
草案取消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筹建批准(即设置审批),并将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规定法人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在特区依法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并应当办理主体资格登记。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规定其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业务总量50%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了医闹、医暴、号贩子、医托、医赖等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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