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昨日起征求意见 医疗器械使用将有报废制度
更新时间:2015/9/7 13:31:31 浏览次数:24199月6日,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在市法制办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交易市场和使用单位的管理监督责任,并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器械报废制度。
此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仅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报废并未作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使用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要求,很多陈旧、落后的设备仪器仍在继续使用。这些"超期服役"、"带病作业"的器械为临床安全使用埋下了隐患。但因各类医疗器械的差异较大,难以设立统一的报废标准。因此,此次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
针对目前市面上存在的普通产品冒充医疗器械现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销售人员口述等方式,声称普通产品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与已明确分类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相同、相近。
在经营环节,办法具体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者兼营普通产品的,应当将医疗器械与普通产品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销售人员不得混淆医疗器械与普通产品,销售普通产品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普通产品。也不得在普通产品宣传资料上标示"医疗器械"字样。违反前述规定,将被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者、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人体造成伤害,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使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使用和通知情况。并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违法上述规定,由区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等五种情形之一,食药监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约谈记录录入信用档案,并同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食药监部门应当将约谈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
本次办法亮点之一即建立了医疗器械报废制度。根据官方提供的说明稿,由于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医疗器械报废作明确的规定,目前广州一些医疗设备仍在"超期服役"、"带病作业"。2013年广州市食药监局对市内35家三甲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抽检,在用设备合格率仅70%,耗材合格率仅71.7%。
根据办法,截至2015年3月,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共计约4400家,其中批发经营2800多家,门店1500多家;医疗机构共计约4200家,其中三甲医疗机构4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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