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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副主任解读《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5/1/14 15:53:20 浏览次数:2515

为使广大读者及时的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我们摘要了孙志刚副主任就《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以下简称《意见》)答记者问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为什么要印发《意见》?
答:社会办医在发展规模和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小、散、乱问题仍较为突出。二是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缺乏梯队建设和长远发展战略,诚信不足。三是相关政策措施尚未完全落实,不同程度地存在"弹簧门"、"玻璃门现象"。四是行业监管力度不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二、如何发挥规划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发展?
答:一是制定实施卫生规划。编制《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二是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三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三、如何放宽社会办医的举办主体和服务领域要求?
答: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领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省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履行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要求。凡事法律法规没有命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四、如何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答:一是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二是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三是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四是支持提升学术地位。支持将具备较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五是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五、如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
答:一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二是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三是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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