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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医疗领域的明细

更新时间:2014/11/26 16:41:15 浏览次数:2494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规定。其中,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涉及到医疗领域行政审批权下放。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审批部门
32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取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25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28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40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1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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